| 做股东分红利本是件高兴事,可是,遇到这般好事的陈先生就是高兴不起来,都3年了,个人所得税都交了,但应得的红利却分文未见,陈先生只得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陈先生8万元税后红利。
陈先生是某装饰设计公司的一名股东,持有该公司2.5%的股份。2008年1月,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就公司2005年至2007年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根据决议,陈先生应分得红利10万元。之后,公司为陈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但税后红利8万元却迟迟没有支付。陈先生多次催讨,公司都以流动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拒绝。今年3月,陈先生向法院起诉。
装饰设计公司的辩解理由很干脆:第一,当初的财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二,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装饰设计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公司2008年和2010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股东会决议,证明公司2008年的财务情况以及当时进行红利分配所依据的财务报表与实际账务不符。
法庭认为,原告主张的是公司股东会2008年1月确定的公司2005年至2007年可分配利润中原告应得的红利,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根据被告公司的章程,被告股东会2008年1月作出的分配股利的决议并无不当,被告以代扣代缴形式为原告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说明该决议开始付诸实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税后红利8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