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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企业登记工作难点解析
2011-06-14    阅读次数:191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委托,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从国际海上运输经营业务角度看,允许无船承运企业依法向托运人提供货运服务,可以增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方式,促进商品的国际流通,并且在推进国内航运中心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因为在商品流通中,大量的客户需要发货到国外的内陆城市,而拥有运输船只的运输公司往往只负责将商品运至对方国家的港口城市。如果由无船承运企业提供服务,则既可以解决海上运输问题,又可以解决从港口城市到内陆城市的运输问题。这样,需要发货的客户只需委托无船承运企业即可,需要接货的客户只需在本地直接接收货物即可,省去了中间众多环节的麻烦。

  显然,在沿海地区的港口城市大力发展无船承运市场,有助于港口附近的经营者利用提单优势,科学整合国际货运资源,进一步增加集装箱吞吐量,延长国际货运经营链,形成多角度、多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服务格局,从而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市场主体规模、增加就业岗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就需要工商机关认真研究相关问题,不断完善和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规范无船承运行为的同时,促进无船承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获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法定条件及保证金制度

  无船承运业务作为法律概念的正式运用,首见于2001年12月公布的《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条例》第八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专门账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由此可见,无船承运人交纳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用途:一是在业务活动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货主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时,用于向货主方支付赔偿;二是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违法经营,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罚款。但是,保证金制度也容易增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负担,影响经营者的正常资金流动。

  为营造更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交通运输部2010年9月发出《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这样,具备申请条件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只要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上述险种,交纳了一定的保费,就可以申请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而无须缴纳《条例》所规定的保证金。在现行制度下,保证金和责任保险制度并行,申请人可任选其一。

  抓住正确区分无船承运和货物代理的关键点

  从企业登记实践看,正确受理及核准无船承运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需要正确区分无船承运与货物代理的概念内涵。

  货物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通过收取代理费或者佣金获得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区分无船承运和货物代理,关键是看经营者有无自己的提单。

  在无船承运情形中,承运人依法拥有自己的提单,承运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需要承担货物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货物损失责任。在货运代理情形中,货运代理人并没有自己的提单,代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并且不承担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货物损失责任。显然,无船承运风险远高于一般的货物代理风险,这也是无船承运市场准入条件更加严格乃至专门设立保证金制度的根本原因。因此,企业登记机关在受理及核准无船承运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严把市场准入关,又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无船承运企业设立登记申请的核准难点及相关建议

  在交纳80万元保证金以获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情形中,依照《条例》规定,申请人在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无船承运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按照前置行政许可的“先证后照”原则,必须事先获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证书。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事先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企业的基本账户,并将保证金交存于该账户,而企业基本账户的开立又需要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法定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在实践中,不少申请人只好分三步走:第一步,申请设立一个货运代理公司,据此开立公司基本账户,交存保证金,由此获得货运代理业务资格;第二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将原先申请设立的货运代理公司变更为无船承运企业的名称以及经营范围;第三步,凭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通知书,向港口管理局申请并上报交通部更改企业名称(一般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改发票种类。如此一来,不仅耗费了申请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也给行政许可机关造成了重复劳动,导致许可工作效率低下。

  因此,笔者建议探索实行筹建登记的做法,允许筹建周期长且不从事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在向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之前不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核发标注有“××项目筹建”的临时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相关的前置许可手续。

  □上海市工商局虹口分局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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