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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注册公司能否上诉追究责任
2011-06-18    阅读次数:197     
  我从来没有注册过公司,也从未与他人合伙注册公司,可前一段突然被别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我作为股东应对一个公司承担清算义务。后来才得知,原来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伪造我的签名和指印设立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因为我对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的事实毫不知情,当然也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没有履行过股东义务。 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本案所涉及的是冒名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的冒名股东是指以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名义或盗用一个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公司。由于假冒他人姓名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违反了民事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应是一个无效的行为,冒名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被冒名者对被记载为股东的行为一无所知,并且没有做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股东的任何本质特征,因此不具有股东身份,故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冒名者,因其行为的违法性,亦不应具有股东身份。其法律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

  结合本案,你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你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要求纠正对你股东身份的错误登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误判决。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你还可以以冒名人和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你不具有股东身份。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你可要求追究冒名人和公司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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