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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中心不享受出口退税
2011-06-18    阅读次数:195     

  有人咨询,他们单位是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研发成果有转让出口的情况。他问,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研发的应用产品出口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该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218号)规定,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如不属于出口商,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但是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技术出口,对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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