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经营主体的构成日趋多样化
网上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或宣传为目的,借助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从事经营活动并因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经营者。从网络经营活动的载体形式看,网上经营主体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其中既有虚拟主体设立的经营性网站,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非公司企业等有形主体及个人开办的经营性网站或网店。从网络经营活动的上下游关系看,既有网络产品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也有网络商务居间代理商、直接电子商务商。
从交易环境看,大量的网上经营主体已经由最初的网上商城和单个网店逐步发展为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交易中心等。从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看,既涉及对有形商品的网上出售、网络广告、网络拍卖等活动,又涉及网上订票、网上招聘等服务领域。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有必要在市场准入环节加强监管。
网上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工作存在4个难点
1.难以确认网上经营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开展工商登记工作,需要先确定申请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尤其是在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在网络环境中,网上经营主体实际取得相对独立经营地位的过程,相对于传统环境而言更加简单或者容易,或者说登记机关一时难以实施有效审查和把关。
实际上,大量的网店经营者只需要通过网络向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商提出申请,简单地输入一些个人信息,即可获得开设网店的资格,而根本不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即使有的网上经营主体在自己的网页上以电子方式展示营业执照,其他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也很难辨别真假。
同时,现行法规中虽然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复印、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但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人们很难及时发现类似的问题存在。
2.对网上经营主体实施工商登记缺乏相应的审核标准。
由于网络市场属于新生事物,现行法规对于网上经营主体目前还只是采取鼓励和引导申请登记的做法。依照《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网上经营主体如果开设经营性网站,必须先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的设立网站资格。从企业登记角度看,对于网上经营主体尤其是大量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方面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予以核准登记,目前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3.难以核定网上经营主体经营范围。
在传统环境中,经营者是否超范围经营,比较容易认定。但在网络环境中,很难依法确定网上经营主体的经营项目。如果网上经营主体既从事服装销售活动,又从事食品销售业务,还提供旅游方面的信息服务,也很难据此认定其构成超范围经营行为。因为在该经营者向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商申请开设网店时,并未形成有效的审查与核准,未能明确其经营范围,自然难以认定其后来发生的经营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性质。
4.难以解决前置审批问题。
以医药类电子商务网站为例,网上经营主体需要办理的备案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以及药监部门批准文件、公安机关备案证明等,申请审批或者备案的手续较为复杂。可以说,这也是网上经营主体尤其是电子商务网站逃避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擅自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重要原因。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
张 婷 孙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