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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赚千万逃税 财务敲诈280万 |
2011-06-21 阅读次数:215 |
一个财务主管看到老板赚个1000多万元不交税,心里不仅愤恨还打起了敲诈的主意,张口就要280万元“封口费”。结果还没拿到想要的钱财就被报警抓住,一审被判3年徒刑,由于缓刑4年,检察院提起抗诉。昨天,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 咖啡馆收钱被抓 2008年,唐某峰入职深圳市中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6月任财务主管。据检察院指控,1年后,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公司,并带走相关资料。当月,唐某峰找到公司法人代表杨先生,称有事要谈。7月初,两人见面后,唐以其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税务漏洞相威胁,向杨索取人民币280万元。在杨先生等人的请求下,唐某峰将勒索款金额降低为人民币140万元。 杨先生分别于2010年7月30日、8月6日通过公司副总裁邓先生分两次共交给唐人民币10万元。唐收到钱后,继续威胁杨先生,要求其交出其余款项。8月11日,杨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13日,唐在一咖啡馆内收取杨生等人交付的20万元时被抓获。 一审时,唐某峰开始称自己没有勒索,只是要求对方补缴个人所得税,后又承认自己确实以要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问题为由,向杨等人索要140万元的犯罪事实。他的代理律师同时提出,唐最初的动机是为了让对方补税,只是出于个人贪念才拿了对方的钱。庭审结束后,中某通公司也向法院递交一封信件,恳请法院对唐某峰从轻处罚。 嫌疑人突然改口 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唐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10年8月13日,唐某峰敲诈的20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同时,赃款已全部缴回,而且被害单位对唐表示谅解,因此法院决定对唐某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一审判决唐某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南山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使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昨日的二审法庭上,唐某峰未承认10万元是敲诈款,而表示“是否未结清的工资福利并未说清”。检方在庭上提出,唐某峰此前曾供述称,他是在看到公司法人赚了1400万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愤恨之余顿起贪念,想到敲诈勒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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