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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注销 股东承担责任
2011-06-21    阅读次数:202     
    从事会计工作的刘东(化名)曾与上海源淳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源淳公司)签订协议,利用业余时间服从该公司安排提供会计服务。岂料,在履约过程中,源淳公司因注销,公司股东封某提出终止协议。但封某允诺给付刘东酬劳屡屡爽约,引起了刘东不满遂起诉追讨。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封某给付刘东兼职会计工资2100元,返还刘东保证金1000元及查档费40元。
    2008年4月4日,刘东与源淳公司签订协议,公司聘用刘东3年,自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止。协议还约定:源淳公司提供刘东财务代理记帐业务并协调与各相关部门关系,刘东需在公司安排下,给指定客户(公司)进行财务代理记帐,负责每月申报纳税和每年的年检工作,双方还约定源淳公司与刘东的收益拆帐比率等;按约刘东交付源淳公司保证金1000元,直至协议终止时退回等。
    刘东诉称,封某与自己在2008年4月4日签订期限为3年的协议,依据协议约定,封某先后为自己介绍华琳等多家公司做会计财务帐。2009年6月,封某突然提出要公司注销,在办交接时承诺相关费用会打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但事后屡屡爽约,请求法院判令封某支付工资等总计1.4万余元。对于该起诉,封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法院查明,源淳公司系2007年1月22日登记成立的一人公司,经营期限自2007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2010年6月3日,源淳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供了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当月8日,该公司被批准注销登记。
    法院查得,刘东曾向本市多家法院追讨兼职由源淳公司介绍公司的会计工资,被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东是履行与源淳公司的协议。事后,刘东以源淳公司为被仲裁人申请仲裁,也被以源淳公司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而驳回。
    法院认为,刘东依据协议兼职向源淳公司提供服务,现源淳公司已注销,封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应承担公司未了事宜担责,刘东要求封某对源淳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她自2008年4月起,经源淳公司安排她为华琳公司做代理记帐业务,华琳公司已将财务工资及办公用品费支付给了源淳公司,根据双方聘用协议的约定,封某应支付刘东2009年1月至5月劳务报酬2100元。涉及刘东主张还为华琳公司做帐等其他费用,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刘东主张曾为其他公司做帐等,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同样难以支持。但封某曾身为源淳公司股东,应返还刘东保证金1000元并支付刘东查档费40元,最终法院缺席判决封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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