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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FDI试点办法出台
2011-06-22    阅读次数:210     

  6月21日,央行公布了《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明确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试点办法,成为推进人民币跨境流动的又一重大举措。

  去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20个省(区、市)。今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ODI)试点启动,人民币投资海外已有规可循。

  《通知》指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了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

  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的人民币FDI项目在试点期间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展开。具体规定包括:

  首先,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向当地央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上述机构受理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上报央行总行。

  接着,央行总行将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对予以同意的个案申请,央行总行将批复央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然后由这些分支机构向境内结算银行出具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

  最后,境内结算银行凭备案通知书为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有关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同时,境内结算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央行总行的批复,监督并记录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其实,早在今年初,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张建军就在香港对记者透露,深圳和内地其他少数几个地区已在探索人民币FDI业务,深圳去年做了大概二三十笔交易,不过总金额不大。

  为了监控跨境资金的异常流动,《通知》还规定,参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境外行,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此外,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三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如果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

  央行明确指出,“境外参加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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