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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新政策披露:外来郊区从业者7月起纳入"城保"
2011-06-28    阅读次数:206     

  7月1日起,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6月28日上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新制订的相关政策。

  参保范围调整,完善社保体系

  鲍淡如对参保范围的调整作了介绍。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简称“综保”),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随着近几年《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本市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政策,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城保”)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保体系,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

  今后外来从业人员应参加“城保”

  根据新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郊区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城保”

  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24个月。

  外籍人员参保办法正在研究

  鲍淡如透露,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

  在国家具体办法未出台前,本市仍按照《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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