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分局大宁工商所工作人员在检查大宁路252号-1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房产中介经营活动,且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执业经纪人证书。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于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6月8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和执业经纪人证书,擅自从事房产中介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