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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经营主体工商登记若干问题的思考(下)
2011-06-28    阅读次数:222     

  就登记机关而言,规范网上经营主体资格,应当从3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1.颁发电子版营业执照,有效确认网上经营主体的合法身份。

  电子版营业执照是相对于纸质营业执照而存在的,是能够在互联网上确认交易各方合法经营资格的数字证书,是对传统纸质营业执照进行数字化和密码化处理的标志。登记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建立和完善网上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制度,积极推广使用电子版营业执照,引导网上经营主体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注和展示电子版营业执照,实行亮照经营,提高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活动的透明度。

  2.将经营性网站纳入登记范畴。

  从调查情况看,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网站一般会依托一个有形企业,已经具备了企业的一般特征。因此,登记机关可将经营性网站视为企业法人在网上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现有的登记业务体系。这就需要在企业名称管理上建立相应的网上经营主体名称数据库。当然,由于经营性网站在网络环境中的核心识别标志是IP地址,需要妥善解决企业名称与网络IP地址兼顾的问题。

  至于经营性网站的经营范围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持辩证和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在现阶段,主要是通过广泛宣传法律、法规,让更多的经营者逐步树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思想。在实践中,对于食品、药品、证券、保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网上经营行为,应当坚持必要的前置审批和市场准入审查把关;对于其他的一般性网上经营行为,可以在促进发展的同时逐步予以规范。

  3.及时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增加新的经营范围分类审核标准及表述用语。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是登记机关实施核准登记的重要法定依据。目前,对于网络信息服务、电信增值业务活动等,国家已经设立了许可证制度,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并未对网络领域的许多经营方式或者专业用语,如互联网接入服务、网络交易平台、互联网技术服务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解释,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规范方面也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适当增加相关的行业分类审核标准以及表述用语,为登记机关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

  张 婷 孙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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