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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应收缴公章
2011-07-02    阅读次数:314     
  企业登记机关在登记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变更字号名称的情况。通常做法是,要求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缴销原公章。原因是,无论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均规定了“企业(或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其实,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时收缴企业原公章的做法不妥,理由如下:

  1.法律法规没有“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要缴销原公章”的规定。

  关于收缴企业公章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要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从法规规定看,只有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和吊销执照时,登记机关才应该收缴其公章,办理其他登记时不应收缴企业原公章。

  2.登记规范没有“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要缴销原公章”的要求。

  国家工商总局最新出台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江苏省局《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规范》中,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同样没有要求收缴企业原公章的规定。两个《规范》中只有企业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要求提交企业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公章。

  3.企业办理名称变更后仍需原公章办理相关业务。

  企业的经营过程是动态的不断发生业务往来的过程,故企业在办理字号名称变更过程中甚至在变更后的一定时间内仍然会使用原公章。 (作者单位:如皋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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