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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在郊区、新建小区开药店
2011-07-05    阅读次数:309     

  昨天,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获悉,上海发布了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偏远郊区和农村地区开设零售药店,但城镇地区开设零售药店要符合常住人口每7000人以上平均配置一个零售药店的要求,农村地区则不受限制。

  为避免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 “扎堆”,新开药店与周边已有的零售药店店址的最短步行距离要在300米以上。本市大型商场内新开药品零售企业也要满足这一距离要求,且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

  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只有在保证基本营业场所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仓储面积达到20平方米的条件下,药品零售企业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场所进行合理布局。

  据悉,零售药店所配备的人员不仅要专职还要专业。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师拟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应当经过岗位技能知识考核合格并办理注册或挂牌手续后方可上岗,且只能在本人受聘并注册、挂牌的药店从业,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专职负责人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营业面积,配备零售药学技术人员,营业面积在40至250平方米的,要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250至500平方米的、 500至750平方米的、 750至1000平方米的,则应该分别至少配备2名、 3名和4名执业药师。

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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