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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概念
2011-07-21    阅读次数:247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对合伙企业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其他规定可以参照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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