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在公司住所之外设立的仓储场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内设机构,应当属于公司在住所之外的经营场所。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对其核准登记时,应当视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商贸公司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商贸公司在公司住所之外设立的仓储场所登记为公司的经营场所;如果商贸公司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则仓储场所具备分公司在公司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特征,可以登记为商贸公司的分公司。
实际上,从事经营活动、处于公司住所之外,这两个条件只是满足了仓储场所作为经营场所或者分公司进行登记的形式要件,而登记注册的实质要件是该仓储场所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大型商贸公司想将该仓储场所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也是可以的,具体登记为何种经济形式,经营者具有自主权。
同时,对商贸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仓储场所,若仓储场所受商贸公司管理,由商贸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则该仓储场所必须登记为商贸公司的经营场所或者分公司;若其被商贸公司“外包”,在经营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仓储场所员工的劳动合同等社会关系不在商贸公司,则该仓储场所不能登记为商贸公司的经营场所或者分公司,而必须由承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如果商贸公司在住所之内设立仓储场所,则不需要登记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或分公司。
□江苏省扬州市
邗江工商局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