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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08-01    阅读次数:239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的使用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法证的申领、核发、补办、换发、注销、暂扣、吊销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局和分局(包括检查总队,下同)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市局和分局的人事、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执法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以申领执法证。

    由非执法岗位调任至执法岗位且未申领过执法证的,可以申领执法证。

    第五条  申领执法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报所在分局或市局业务处室初审。

    经初审,申领人员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没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分局或业务处室统一报请市局核审。

    第六条  执法证的核发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报请核审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

    第七条  执法证遗失、被盗的,由市局法制机构根据持证人所在分局或业务处室出具的证明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公告作废。

    公告30日后,按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第八条  执法证内卡记载的单位名称和执法证号发生变动的,按申领程序申请换发。

    第九条  补办、换发执法证的,执法证有效期限的截止日期应当与原执法证一致。

    第十条  持证人由执法岗位调任至非执法岗位的,其执法证应当由所在机关法制机构收回并交市局法制机构保管。

    执法证有效期内持证人调回执法岗位的,按申领程序重新申领。

    法制机构保管的执法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注销。

    第十一条  执法证应予注销、暂扣、吊销的,市局和分局的人事、监察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  执法证被暂扣的,持证人所在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收回执法证并交市局法制机构统一处理。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暂扣执法证的,审查结论作出后应及时解除暂扣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吊销执法证。

    因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暂扣执法证的,行政处分解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暂扣。

    因被停止履行执法职责或其他原因暂扣执法证的,暂扣情形终止后,应当及时解除暂扣。

    因故意损坏、涂改、复制、转借执法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而暂扣执法证的,暂扣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分局或市局业务处室应当及时收回执法证并报告市局,由市局决定吊销其执法证。

    执法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申领执法证。

    第十四条  被吊销和因遗失、被盗公告作废的执法证的编号不再使用。

    第十五条  分局法制机构协助市局法制机构做好执法证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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