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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虚开税票419份 滁州一企业受审
2011-08-02    阅读次数:272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和主管人员均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滁州市巨龙机电仪表器材厂于2004年9月注册成立,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李树平,该企业享受福利退税优惠政策。自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由合肥、芜湖等地的15家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价税计11153320.1元,申报抵扣税款计1877663.15元。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利于2007年10月到2009年7月,共向上海上禾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9份,价税额合计29806096.05元,上海上禾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该2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07年11月到2009年8月,通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认证,并于2008年1月到2009年9月申报抵扣税款计4330800.69元,被抵扣税款均无法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滁州市巨龙机电仪表器材厂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骗取抵扣税款,总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9份,价税计40959416.15元,税额共计6208463.84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树平作为滁州市巨龙机电仪表器材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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