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通知进一步明确,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