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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2007/7/20    阅读次数:554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
  (一)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四)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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