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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2007/7/20    阅读次数:63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各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按规定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同时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查权。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应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重新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申报。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七)申请《电子申报》的程序
  电子申报是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己直接采用或委托合法的中介服务机构采用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光电磁等介质生成或储存申报数据,并将申报数据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进行申报,包括电话语音、报税器、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方式。
  1.业务流程说明
  纳税户通过Internet接入上海财税网电子申报网页,用合法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申报服务器。选择填写相关申报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电子申报服务器将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按不同的税务机关分组暂存。税务局端随机收取相关的分组数据进行处理。数据处理完成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帐号和相应的扣款数据发送指定银行扣除税款,并根据银行确认的扣款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相关纳税户发出电子邮件,告知最后申报结果。
  2.相关机构
  (1)税务机关:本市财税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受理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纳税户提出的网上申报申请,负责接收和处理网上申报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并通过协议扣款的形式直接从指定的税款预储帐户中扣缴税款。
  (2)服务商:为网上报税提供有偿登录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对合法用户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分组暂存,配合相应的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收取申报数据。
  (3)银行:纳税户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有关商业银行。目前主要涉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各区支行相关营业部(所)。纳税人可以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预储帐户的开户手续。
  (4)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为网上报税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为征纳双方提供安全的第三方认证技术,防止网上申报数据被窃取被篡改造成泄密或损失。CA数字证书的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电子申报系统的功能范围
  (1)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期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表单,完成日常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可远程查询申报结果。
  (3)纳税人可远程更新报税程序。
  (4)纳税人可收发电子邮件。
  (5)纳税人可随时修改报税密码。
  (6)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纳税人发布各类通知、公告,公布最新的税务法规。
  4.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的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正常申报和解缴税款。
  (2)计算机等硬件符合电子申报系统要求。并通过数字认证(CA)。
  (3)有相对固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能准确填写涉税项目。
  5.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程序
  (1)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2)受理
  税务受理部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另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将有关审批资料随《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税务审核部门。
  (3)审批
  税务审核部门收到税务受理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报批。
  税务审核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制作《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并转税务受理部门。
  (4)领取
  税务受理部门收到税务审核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通知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前来领取《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并通知税收征收部门。
  (5)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内容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2.《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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