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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税务分局关于加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及税控收款机抄报税管理的通知
2011-08-18    阅读次数:402     

尊敬的纳税人:

为有效实施信息管税、加强风险管理,以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提高数据质量,同时也为了切实加强我局管辖范围内企业税控收款机(器)使用的日常征管工作,特制定此通知,请贵企业按通知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工作:

(一)、加强日常抄报税管理工作

1、自2011年8月起,贵企业须在每月申报期截止日前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抄报税工作;

2、申报期结束后,如贵企业仍未进行抄报税,我分局将对您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为实现我局税控收款机抄报税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8、9两月申报期可暂不予处罚。自2011年10月起,分局将依照上述规定对未按期报税企业予以处理。

(二)、加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

1自2011年8月起,贵企业须在每月申报期截止日前完成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2、贵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确保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符合有关规定。贵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报送的报表不符合逻辑关系的,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贵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报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3、本通知所称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月(季)度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时需要报送的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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