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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如何申报增值税?
2011-08-22    阅读次数:326     

  问: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3%的增值税,在电子申报系统的哪一栏录入?另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转正,之前为增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预交的税款,至今还没有抵减完,请问税务机关可退还该部分多缴的税款吗?

  答: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预缴3%的增值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28栏反映。国家税务总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因增购发票而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发票时,按次抵减。

  具体操作为:

  1、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即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余额小于纳税人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3、辅导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因增购而预缴的增值税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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