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安置情况认定表》(一式三份);
2、《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人员安置情况明细表》(一式三份);
3、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退税类型认定申请报告(需注明退减税类型);
4、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5、市民政局或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及复印件;
6、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7、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及复印件;
8、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统一使用A4纸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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