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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工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 当月"应发工资"低于4268元者可免交
2011-08-29    阅读次数:226     
9月1日后,本市职工拿多少工资要交税,不仅和本人当月工资,还和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以及参加的社保是“三险”还是“五险”有关。

  与当月工资有关

  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要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市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取比例为8%,失业保险金提取比例为1%,医疗保险金提取比例为2%,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7%,按“三险一金”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的18%推算,“应发工资”在4268元以下的职工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与上年月均工资有关

  但是,参加城保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是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

  例如 一职工2010年平均工资性收入是4000元,他2011年的缴费基数即为4000元,2011年他的月工资仍为4000元,在扣除了工资总额的18%以后,剩余的工资还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那他就可免交个人所得税。但假设这位职工在2010年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只有2000元,不到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896元的60%,他在2011年仍将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那么当他2011年的工资提高到4000元,扣除“三险一金”个人缴费后的余额超过3500元,他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社保缴费有关

  另外,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逐步从“三险”向“五险”过渡。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个人缴费为:3896×4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140.3元。如果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放弃过渡期,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按城保规定执行,最低缴费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7.6元。个人最低缴费额为:3896×6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210.4元。

  专家提醒,如果实际缴税额与自己测算的结果严重背离,就不排除单位没有足额缴纳“三险一金”,或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和公积金也由个人承担的可能性。

  “三险”指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其中工伤险由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

  “五险”指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其中工伤险由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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