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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
2007/7/20 阅读次数:701 |
(一)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为A、B、C、D四种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二)税务机关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和统一的原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和分类管理措施。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考核评定制度,依据日常税收征管情况,及时考核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定期评定和适时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措施。 (四)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体现纳税人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和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是否遵从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管理。具体内容由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法律责任、税务管理和账簿凭证管理等5个方面21项具体指标组成: 具体包括: 1.连续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2.连续两年税款缴纳情况; 3.连续两年法律责任情况; 4.连续两年税务管理情况; 5.连续两年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上述所称的“连续两年”是指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 (五)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采用百分考核制,考评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得分在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C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六)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其纳税信用状况考核得分多少,一律评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七)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激励: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适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八)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了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宣传、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九)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2.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3.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4.发票的供应实行验(收)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十)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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