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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并非样样可减税
2011-08-30    阅读次数:158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明细表》“四、减免所得额合计(一)免税所得”栏中得以体现。本文拟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出发,对上述免税所得项目进行分析,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税收风险控制点,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是指: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上述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享受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对涉及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对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此外,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兽医服务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纳税实例
    某粮油加工企业2009年度发生如下业务:
    当年取得销售(营业)收入58545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8490万元(销售制成的小麦面粉收入19180万元,大米收入20210万元,油料植物初加工收入7230万元,精炼植物油收入8800万元,糠麸收入30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5万元。另取得政府补助收入255万元。
    全年营业成本558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支出7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6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5万元,工会经费支出14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20万元。
    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100万元;管理费用780万元,其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0万元;财务费用400万元,其中银行罚息30万元。
    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款20万元,税收罚款及滞纳金支出15万元。
    2009年度取得账面利润620万元。其中,小麦面粉项目所得200万元,大米项目所得215万元,油料植物初加工项目所得75万元,精炼植物油项目所得90万元,糠麸项目所得32万元,其他项目所得8万元。
    企业尚有5年内亏损100万元未弥补。
    根据上述资料,对该工业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经审核,在“三项费用”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捐赠据实扣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企业2009年销售(营业)收入合计58490(主营业务收入)+40(其他业务收入)+15(视同销售收入)=58545(万元);减、免税项目所得为200(小麦面粉项目)+215(大米项目所得)+75(油料植物初加工项目所得)+32(糠麸项目所得)=522(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20(利润总额)+3(“三项费用”调增)+24(业务招待费调增)+15(税收罚款及滞纳金)-522(减、免税项目所得)-100(弥补亏损)=4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0×25%=10(万元)。
    从上述该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计算过程来看,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从“利润总额”中扣减。企业当年从减、免税项目所得中节税130.5万元(522×25%)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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