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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判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买5346份假发票获刑3年
2011-08-31    阅读次数:256     
    今天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成都青羊区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一起持有伪造发票案:43岁的杨华(化名)因持有5000余份假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过去,只有伪造发票、销售假发票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一旦持有假发票超过100份,就已构成刑事犯罪。据悉,“杨明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规5月1日实施以来,四川省以该罪名宣判的首例案件。
    今年5月19日11时许,民警巡逻到成都文殊坊酱园公所街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随后,民警在他的电动车后备箱和坐垫箱内,发现大量的假发票。其中,“成都市有奖定额专用发票”26本、“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14本、“四川省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定额发票”37本,合计77本5346份。
    经询问,该男子名叫杨华,今年43岁,没有固定职业。民警当即将他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杨交代,其所持有的“发票”都是自己从火车北站一名陌生商家处买来的。青羊区地税局鉴定,这些“发票”均系伪造。“购买的时候已经知道是假的了”。杨华说。
    据了解,检察院在提出指控时,参照了《刑法》该章节同类条款的追诉标准,以及与该罪名最为相近的“出售普通发票罪”中,四川省高院关于“出售普通发票罪”适用的标准———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为“数额较大”、1000份以上为“数额巨大”。“被抓获时,杨某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达到5346份,已超出‘数额巨大’的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数量巨大,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念在杨华是初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对他进行了判处,即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3万元。
    “这也是为维护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承办此案的法官张斌华介绍说,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规定。以往,伪造、销售假发票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现在持有”数量较大“的假发票,也难逃刑法的追究。这一新规定,是更加准确、有力打击发票犯罪的新的法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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