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合并分立是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为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昨日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表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根据意见稿,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办理公司登记的,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其登记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