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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夫妻一方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为共有免契税
2011-09-05    阅读次数:228     
   9月1日,权威部门给出了婚前房产“加名”是否征收契税的最终答案。当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该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8月31日起执行。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项司法解释一经发布,立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还有不少夫妻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前往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要求将原归夫妻一方的房屋土地权属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近期,人们都非常希望了解婚前房产“加名”是不是要征收契税。
    “按照税法规定,婚前房产‘加名’是应该征收契税的,但为了照顾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此次出台的政策对这种行为作出免税的规定。”财税专家向记者表示。根据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和交换。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应视同为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属于房屋权属的转移。
    “但是,具体到婚姻法司法解释带来的新情况,政策制定部门在决定是否要对此类行为征税时,还需考虑不要对纳税人造成太大的影响,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同时综合考虑方方面面的情况。”该专家表示。正因为如此,财税部门专门出台政策,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当然,如果双方还未结婚,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对这种行为是要征收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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