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许可
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 填写完整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其中,“地址”一栏应包括详细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一栏应包括办公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四) 主要人员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附复印件)及简历、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2、不少于三名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影视中级(含)以上职称证明材料;或者广播影视及相关专业(包括新闻、文学、艺术、计算机类等)大专(含)以上学历证明材料、两年(含)以上广播影视工作经历证明和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期间的合同、获奖证书、剧照或宣传资料等材料的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交主要管理人员的用工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简历; (五) 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 (六) 新设立机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材料; (七) 办公场地产权属申请人所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办公场地属申请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八)《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承诺书》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
(二)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行政许可决定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两年
行政许可收费及依据 无任何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 每年验证一次
变更的许可或备案 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等需按原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须提交《2007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情况表》各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能证明业绩的相关材料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变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须提交《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报告》、《许可证》原件及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法人代表,还须提供法人简历、身份证明、无犯罪证明等材料。补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须提交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报告》、登载声明事项的报纸复印件及《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须提交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及所持《许可证》原件。
申请表格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无犯罪纪录证明》 《变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008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2008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补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承诺书》 《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