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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两份合同
逃税1496万余
医药公司老总在经营进口药品贸易时,签订两份合同,被诉隐瞒货品真实价格,偷逃关税1496万余元。今天上午,被告人赵立新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带至北京市二中院受审。
著名律师高子程作为赵立新的辩护律师之一出现在法庭上。赵立新受审时称:“我就是按供货方要求做的,我没想到能和逃税扯上关系。”
今年43岁的被告人赵立新案发前系北京大经万易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检方指控称,赵立新于2005年至2009年间,在经营一种名为格列喹酮的第二代口服磺脲类降糖药的进口贸易过程中,隐瞒了货物的真实价格,以虚假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49票格列喹酮,在境内销售,偷逃关税1496万余元。
赵立新说,医药公司自注册之日起就是由他自己在经营,2005年,公司开始经营格列喹酮的进口贸易。
据悉,赵立新的公司除了经营格列喹酮还销售一些营养品、口服液,并有一项自己的新药专利,还有一个用于研发新药的生物实验室,“这些生意都是合法的,也一直在合法纳税。”赵立新说。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庭审仍在继续。
焦点1
为什么签订两份合同
庭上公诉人指出,赵立新的医药公司在与德国一家医药公司进行格列喹酮进口生意时,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与德国医药公司的总公司签订的,一份是与该公司的上海分公司签订的。问题就出在了这两份合同上,虽然合同中记录的货品总价和货物总量相同,但与德国医药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将一部分货品作为赠品,造成两份合同中货品的单价出现差异,从而导致进口关税的征税基数发生了变化。
赵立新对此解释称,“我们是应别人的要求做的,他们让我和上海那边单签个合同,再由上海那边付汇。也许人家上下级公司在核算上或经营上有这需要,我就照做了,当时没想到会有人说我逃税。”
焦点2
被告是否为自己从中谋利
按照赵立新的说法,上海的分公司只是德国公司要求的付汇渠道,与实际的交易、签署合同并无关系。
但赵立新却无法解释公诉人提出的“你为什么要到上海公司去询问"赠品性质"?”这个问题。同时他的这个解释也无法和他所说的“上海公司只是个付汇渠道”的说法相对应。
“那你认为,德国公司是否想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某些好处?”赵立新的代理人高子程律师问。“我侧面了解到,他们是得到了一些好处的,对于他们来说销售数量少了,自然会少交一些税。”赵立新说。
“但我始终是在按照和德国总公司签的合同执行的。”赵立新坚持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