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总则; ⑵合营各方; ⑶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⑷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⑹合营各方的责任; ⑺技术转让; ⑻产品的销售; ⑼董事会; ⑽经营管理机构; ⑾设备购买; ⑿筹备和建设; ⒀劳动管理; ⒁税务、财务、审计; ⒂合营期限; ⒃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⒄保险; ⒅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⒆违约责任; ⒇不可抗力; (21)适用法律; (22)争议的解决; (23)文字;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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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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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基本概况: A、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B、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C、合营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股本额(自有资金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股本缴付期限); D、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摊比例; E、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 ⑵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要说明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和市场预测的方法,以及国内外目前已有和再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⑶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⑷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⑸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 ⑹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⑺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⑻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⑼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⑽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⑾综合分析(包括经济、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分析)。要采用动态法和风险法(或敏感度分析)等方法分析项目效益和外汇收支等情况。 ⑿主要附件: A、合营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B、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C、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D、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以及产品外销比例; E、有关主管部门对地址安排的意见; F、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意见; G、有关主管部门对外汇收支安排的意见; H、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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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项目建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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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中方合营单位。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主管单位名称。 ⑵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⑶合营对象。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⑷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要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 ⑸投资估算。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⑹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⑺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⑻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⑼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⑽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⑾主要附件: A、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 B、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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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哪些领域中欢迎外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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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项目; ⑵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商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要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 ⑶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 ⑷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项目; ⑸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汽车工业、通讯设备、大型机电设备和电站设备、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钢铁工业等产业的配套项目,以及计算机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现代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设备的项目; ⑹结合内环线内工业企业布局调整,有利于将现有老企业迁往郊县(区)市级工业开发区建设的项目; ⑺根据上海市的统一规划,可通过土地批租投资改造旧城区危房、棚户、简房的内销房地产项目; ⑻在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咨询等项目; ⑼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特遇外,凡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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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哪些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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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A、编报项目建议书。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也可委托涉外咨询机构代报)。 B、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C、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投资各方共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审机关构审批。 D、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E、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中外投资者领取批准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事工商登记。 ⑵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A、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B、设立独资经营企业,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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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可提供哪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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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成立于一九九一年十月,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为改善上海投资环境,方便境外投资者,促进上海的对外开放和浦东开发而设立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领导,可为境外投资者在上海投资兴业过程中提供全过程、多方位的高效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 投资环境介绍,投资政策,法律咨询,投资决策顾问 投资项目咨询代理(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领取批准证书及协办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为境外公司在沪投资作前期市场调研 策划、代理企业的收购兼并 为中外投资者寻找合作伙伴 代办外商驻沪办事处设立申请手续 代办出国留学人员在沪设立企业申请手续 组织赴国(境)外商务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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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海审批权限的项目如何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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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如果不属鼓励类,又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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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资项目审批机构有多少?有哪些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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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项目审批机构有24个。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属鼓励类,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工业区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也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浦东新区和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内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浦东新区经贸局和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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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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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负责对国(境)开展招商活动、吸引外商投资的市级投资促进机构,归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领导。 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参与制订全市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和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性对外招商引资的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投资促进和招商活动;负责全市性招商项目资料的收集、展示、发布;指导全市各区县招商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招商工作;负责设立和管理上海驻海外招商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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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是一个怎样的机构?其职责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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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改善本市的投资环境、简化投资审批手续而建立的具有综合性、权威性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审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对全市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为外国投资者推介上海的投资环境和政策,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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