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理 通 知 书
( ) 个体登记受字〔 〕第 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登记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