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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的注册商标给子公司使用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11-10-13    阅读次数:197     

  某公司将自己注册的商标许可给下属子公司使用,却长期未办理任何手续。近期该公司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要提供近3年的销售额、利税等经济数据,结果由于不能证明其下属子公司使用的就是该公司想要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那件商标,子公司的相关数据不能计算在内,造成许多麻烦。该公司负责人这才意识到,早该与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也许有人要问,许可给自己的子公司也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吗?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因此,子公司要使用母公司的商标,双方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然后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那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必须经商标局备案才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因此当事人就商标使用许可达成协议后,应按规定报送商标局备案,主要目的是便于管理和在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未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要合同符合有效要件,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就依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法释〔2002〕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笔者建议企业最好还是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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