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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0/13    阅读次数:1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个字(2011)202号
 
 
  
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于201111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目的是按照实用性、规范性、统一性、严肃性的原则,在不增加原有成本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印刷防伪技术标准,进一步强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二、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设有正本和副本,副本含内芯和封皮两部分,配套发放。正本采用平铺展开式,尺寸为:420mm×297mm;副本采用折叠插袋式,内芯尺寸为:240mm×170mm,封皮尺寸为:250mm×180mm

  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规格及照面内容详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发照机关。

  三、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加印相应少数民族文字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加印少数民族文字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清样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并按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制版。

  四、自2011111日起,登记机关对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个体工商户颁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五、本次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不采取集中换照方式。对201110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

  六、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七、为保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印制质量和权威性,新版执照印制采取相对集中的管理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6个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地有关确定定点印制企业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定点印制厂家,并将定点印制厂家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备案。上述46个单位不得将印制定点权下放。

  八、上述46个单位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印制管理,指导监督定点印制厂家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加强对印制全流程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印制质量和执照安全。对于印刷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厂,并予以销毁。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每年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印刷质量和执照使用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十、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胶片定点制作企业。他们是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广东金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天证照印刷有限公司。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下列文件全面或其中部分内容于2011103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46号)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内容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广东省试行的2004年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8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个体运输卡式营业执照副本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3〕第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3〕第7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12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92号)。

  十二、各地在使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附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品(略)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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