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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制定并发布《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
2011-10-18    阅读次数:216     
   虹口区制定并发布《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虹府发〔2011〕16号)。根据国家、本市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及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资金在鼓励和扶持创业、扩大就业途径、促进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区结合区情制定了《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本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失业、协保人员和各类创业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向申请本市开业贷款贴息且贴息不足的企业与创业组织提供贴息补贴;政府购买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成果的专项资金补贴。《意见》同时对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意见》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虹府办〔200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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