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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换证
2007/7/20    阅读次数:636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指行政事业单位);
  10.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由受理处制作新税务登记证件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本市的市级报纸上公开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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