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铁民就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答记者问
阅读提示:
1、《个体工商户条例》即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个体工商户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
3、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
4、不再将出资金数额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
5、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部门登记,即可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6、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设定有效期。
7、截止2011年9月30日,全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数量为160.6万户,从业人员358.9万人,资金数额1266.1亿元。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孙鹏)《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于2011年4月16日经国务院令公布。日前,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铁民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状况怎样?
李铁民: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我省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促进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方面成效显著。截止2011年9月30日,全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了160.6万户,从业人员358.9万人,注册资金1266.1亿元。户数、从业人数、注册资金分别是1990年的2.9倍、4.3倍、68.8倍;与2005年相比,户数、从业人数、注册资金分别增长了26.1%、26.9%、131.5%。个体经济为推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记者:出台《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李铁民: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需要对《暂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为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新《条例》体现了发展的观念、服务的理念和开放的思维,体现了党和政府关注民生、鼓励全民创业、关怀和扶持弱势群体的精神。新条例施行后,从1987年至今暂行了24年的《暂行条例》将被废止,这是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
记者:《条例》是如何从制度上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
李铁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也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暂行条例》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最多为8个人,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不再进行限制。新《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机关都将依法予以登记。新《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从"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设定有效期,过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现在取消这一限制,除非被注销或吊销等,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新《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从"管理条例"变为"条例",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变化,凸显、放大了公共服务,这一点在具体规定中都有体现,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记者:《条例》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李铁民: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是为维护个体工商户所招用从业人员的权益,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工商部门将如何贯彻实施《条例》?
李铁民:贯彻实施好《条例》,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事关重大。我们应该看到这样的事实,没有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没有辽宁经济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因此,一定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与辽宁全面振兴的大背景紧密结合到一起,进一步加大助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力度,做好服务这篇文章。
一是提供高效服务。能够当场登记的要当场登记,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登记的,落实1、3、5个工作日制度,即名称核准1个工作日完成,要比法定期限提前9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完成,提前27天;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完成,提前25天。
二是提供便民服务。实行多渠道受理、多样化服务、一个窗口登记。一次性回答清楚问题,一次性告知清楚规定,一次性提供齐全文书。拓展网上交流、网上指导、网上咨询、网上办事功能。深化首办负责、绿色通道等制度。
三是提供公开透明服务。应当书面告知的文书必须书面告知,应当公示的内容必须公示,应当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在登记场所和网络全面公示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是提供公平公正服务。无论是出资上亿元的大公司,还是投资一元钱的小个体,对我们登记机关来说都是平等的服务对象,对各种所有制、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平等发展的市场环境。
五是积极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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