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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营范围登记中产业政策把握
2011-10-24    阅读次数:189     
  企业登记机关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参与者和产业政策的执行者,如何准确理解和清晰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切实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科学发展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本文就经营范围登记环节如何把握国家产业政策粗浅分析如下。

  一、企业登记机关在执行产业政策中的职责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确立了产业政策执行的政策依据和部门职责界定。工商部门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职能部门之一,《规定》赋予了明确的职责: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由此,工商部门准确理解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责任重大,必须在准入环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当前经营范围登记中产业政策把握的几个误区

  从登记实践看,登记人员普遍高度敏感于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许可的审查把关,对产业政策的理解把握往往因认识不足、辨识不清、判断不准等因素疏于审查、漏于把关,而出现错误登记现象。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登记人员对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认识不到位。认为国家产业政策是发改、环保、金融等部门调控投资和控制项目建设的重要政策依据,与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没有直接联系。

  二是登记人员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把握不准。由于在辨别认识上存在盲区,造成对限制类项目误判或把握不准。

  三是登记人员对产业政策目录调整不能及时掌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确立产业政策依据和职责分工的同时,也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设定为一个可变量,处在阶段性修订之中。

  四是地方政府的招商压力催生变通性登记申请。在当前,招商引资、自主创业仍然为地方政府刚性考评指标背景之下,部分招商人员不顾项目良莠,把一些先进发达地区的落后淘汰的产能招商引进,变通领取营业执照。

  三、经营范围登记中执行产业政策的几点思考

  登记机关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过程中如何执行产业政策,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学习,准确把握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要及时认真学习,切实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增强登记工作中的辨识能力;登记部门应建立起淘汰类、限制类项目的查询数据库,同时应注重更新维护;探索实施淘汰类、限制类项目的分层分类管理,严格把控产业政策的红线,排除淘汰类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登记,谨慎把控产业政策的黄线,谨慎限制类项目的登记。

  2.加强经营范围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防范经营范围用语的歧义。积极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经营范围,对同一项目大类中包含淘汰限制类项目的,尽可能采用中类、小类进行核定,也可以采用排除的方式加以限制,防止变通、歧义。如:《产业政策调整与指导目录》规定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属于限制类,可以核定为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生产销售。

  3.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征询项目管理部门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赋予了工商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职责:“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属于政府核准类的项目登记应当要求提供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对内资企业可以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杜绝经营范围登记中产业政策把握不准的情况发生。

  4.实行登记注册前的行政指导,引导投资人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合理选择投资项目。全面引入登记注册前的行政指导,在名称预先核准环节,为申请人提供组织形式选取、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最低要求、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等行政指导,了解和掌握投资人真实投资意图,引导投资人正确选择投资方向。

  5.适时启动实质性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登记行为。对疑似项目的登记申请,应充分运用登记管理手段,及时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在职能范围内开展项目登记申请情况的调查,加强与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联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项目的登记。

  6.加大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力度,争取投资者理解配合。注重开展国家产业政策宣传和培训,让投资者、创业者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避免盲目投资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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