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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后个体工商户按新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10-25    阅读次数:237     
    某个体工商户业主,主要从事餐饮业,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该企业自2010年经营以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该企业今年1月-8月份已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并按规定预缴了个人所得税48000元。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相关费用扣除标准及税率的变动,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假如企业2011年1月-9月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70000元,如何申报预缴9月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包括纳税年度期间的预缴和年度终了后的汇算清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还需要指出的是,就预缴税款而言,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表的级距是按年所得额设计的,不是按月所得额设计的,故在预征月份所得税时,首先应把月份所得额换算为年所得额,然后依据上述税率表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再把全年应纳税额除以12得出月份应纳税额。
    其次,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043)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于9月1日的施行,相关费用扣除标准、含税级距变动与此前的相关规定有着较大的不同。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由此前的24000元/年(2000元/月)提高为42000元/年(3500元/月)。因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区分两个时间段进行扣除。
    再其次,新法施行后的个税预缴与汇缴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就本例而言:(1)9月份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该个体工商户2011年1月~9月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70000元,则换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0000÷9×12=360000元,则其前8个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60000×35%-6750)×8÷12=79500(元),9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60000×35%-14750)×1÷12=9270.83(元),则该个体工商户9月份实际应预缴个人所得税=79500+9270.83-48000=40770.83(元)。(2)全年应汇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假如该个体工商户2011年全年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0元,则其前8个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60000×35%-6750)×8÷12=79500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360000×35%-14750)×4÷12=37083.33元,则全年应纳税额=79500+37083.33=116583.33元,该个体工商户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另外,需要提及的上述政策适用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个人;就征收方式而言包括查账征收户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户(不包括定额征收户,对实行定额征收户无须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时间从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分为前8个月与后4个月两个时间段分别进行预缴与汇缴,上述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等,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订后的税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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