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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2011-10-25    阅读次数:217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第46号公告”),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此次税法修正是在年度中间进行,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因此,贯彻执行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应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费用扣除、税率适用以9月1日为界
    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取得区分。按照第46号公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工资、薪金是以实际取得的月份来确认收入的,在会计上遵循收付实现制,因此,纳税人特别是扣缴义务人,要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扣缴税款。
    生产经营所得分段计算缴纳个税。按照第46号公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由于新个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因此,对2011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按照第46号公告,需要分步进行。
    第一步,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第三步,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第四步,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等,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执行。
    纳税申报遵循程序从新原则
    此次修正,将原税法第九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修正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将原第九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正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将原第九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修正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也就是说,无论是9月1日前或后发生的应税行为,在9月1日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的,从9月1日起均应按照上述原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遵循程序从新原则。
    工资、薪金所属期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工资、薪金费用,同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工资、薪金费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以及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个人应有所得,个人没有取得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规定,所得期间为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据此,除特定行业外,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期间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定;一个月内取得几次工资,应将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此规定与会计上是不同的。
    比如,A公司采用下发工资制,2011年8月的工资在2011年9月发放。在会计处理上,A公司应在2011年8月确认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员工则在2011年9月取得所得,A公司应在2011年9月扣缴税款,并在2011年10月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B公司采用月末发放工资,2011年8月的工资在2011年8月31日发放。在会计处理上,B公司在2011年8月确认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员工在2011年8月取得所得,B公司应在2011年8月扣缴税款,在2011年9月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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