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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应把握重点
2011-10-26    阅读次数:297     
   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作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理解并掌握《办法》的关键点和新规定非常重要。

    1.《办法》取消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办法》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从过去的“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办法》的施行必将推动我国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办法》减少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

    《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根据《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由过去的8项减少为现在的4项,取消了“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等登记事项。

    3.《办法》允许委托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这一规定不仅能够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而且可以提高登记工作效率。

    4.《办法》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都可以向登记机关依法提出申请。

    5.《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突出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办法》设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的处罚额度,规定最高罚款额度为4000元,同样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

    6.不再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

    针对过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的规定,《办法》取消了这一限制。

    □四川省自贡市

    大安区工商局 夏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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