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
局属各单位: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12月17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
2.《关于<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的编写说明》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及时反映组织机构信息变化的情况,加快推广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验证(以下简称代码验证),是指本市代码工作主管部门对所颁发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年度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
受市质量技监局委托,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代码中心)组织实施代码验证和应用推广管理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代码验证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验证要求)
开展代码验证,应当遵循公开、便利的原则,市、区(县)质量技监局、市代码中心应在代码登记窗口和本单位网站上公示有关代码验证的依据、时间、范围、程序、期限、需要递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应可在网上下载。
本市范围内已经登记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代码验证手续。
第五条(验证时间)
代码验证时间一般于每年9月份至1 2月份安排进行。
第六条(验证范围)
代码验证范围为截止到上年度1 2月31日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以下简称代码证IC卡)。
第七条(验证公告)
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在每年开展代码验证工作15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代码验证时间、范围、办理部门地址、所需要递交的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第八条(验证申请)
有关组织机构应根据公告规定的验证时间、范围到附近的市代码中心、区(县)质量技监局代码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代码验证手续。
办理代码验证申请,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代码证I C卡;
(二)国家机关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
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依法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有关部门的年检证明。
第九条(验证审核)
市代码中心、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对申请验证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符合验证条件的,应当在通过验证的代码证书上加贴验证标志,在代码证IC卡中写入验证日期。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项进行更新;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代码证书或代码证I C卡有遗失或毁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填写《补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按办理补证、补卡处理;
(四)代码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或代码证书和代码证I C卡上记载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机构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入)有变更的,应按换证、换卡处理。
上述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社会承诺的办理期限比法定期限短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十条(验证收费)
代码验证实行免费验证。
对补证、补卡或换证、换卡的,按上海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在办理窗口公示。
第十一条(验证信息处理)
市代码中心应当将通过验证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及时纳入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将未通过验证的登记信息作为沉淀数据,并作出标记。
第十二条(代码推广)
市质量技监局应将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作为电子政务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使用,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
第十三条(信息服务)
市代码中心应当为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活动提供组织机构信息服务,并保证信息的可靠和查询的便捷。
市代码中心可以根据相关部门的需要逐步建立交换机制,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经过验证后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提供代码数据使用前,根据保密部门的要求,与应用部门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代码应用)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手段,推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应用,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为基础数据的质量信息库和质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安全监察等各类监督管理活动中,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基础手段,在各类文书中标注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组织机构申请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和使用代码证IC卡查阅与本机构有关的、由各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记载的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诫当事人及时、合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代码证IC卡的申领、换证、验证、补发、注销等手续。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的编制说明
为及时反映组织机构信息变化情况,加快推广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加强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根据《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
1、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是法人的身份标识,它是由国家授权的权威管理机构对我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经过15年的推进,目前,本市组织机构代码数据总量已达150多万,涵盖了本市政府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已在质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人事、民政、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毕业生分配、出入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外经贸、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领域的信息系统中得到广泛应用。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的新要求,确定了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我局也及时从战略的高度,提出了构建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为主线,以质量诚信信息为内容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
2、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推进,各类机构基本信息在其生命周期内发生变化的频次逐步增加,伴随着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有些机构已停止运营,虽然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已按照《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出了书面告知书,敦促其按时验证,但收效甚微,尽管有些区县局也曾对这些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由于考虑到种种原因,未能在全市普遍推开。部分机构没有根据《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和注销后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换证、注销等相应手续,致使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沉淀数据(据统计,目前本市代码数据库中已有60多万条沉淀数据),致使政府管理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地掌握这些机构的实际情况,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进一步推广应用也造成了较大影响。
由于《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仅规定了“市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本市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组织开展验证工作。”因此,以往我局需每隔2年专题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才能实施代码验证,程序比较复杂,客观上也造成了组织机构代码更新的不及时。
3、解决办法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专门组织力量,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磋商,编制了《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希望通过局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代码验证工作的原则、程序、流程、周期及推广应用制度,以便对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工作实施长效管理。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分为十七条,结合新形势和新要求,主要对《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深化和拓展,着重从代码验证和代码应用两个方面,明确了代码登记的管理部门、实施部门、代码应用部门和代码验证申请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代码登记部门在开展验证活动中应遵循“公开、便民”的工作原则,设定了验证的周期与实施的时间,细化了代码验证活动的流程,提出了代码信息推广应用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代码验证
1、关于代码验证的要求
本细则第四条着重明确了开展代码验证应遵循“公开、便利”的原则,充分体现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的理念。各代码登记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和本单位网站上公示有关代码验证的依据、时间、范围、程序、期限、需要递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应可在网上下载。有关组织机构可以到附近的市或各区(县)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代码验证手续。
2、关于代码验证的周期与时间
根据沪府办秘(2007)007078函件的精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代码年度验证,并于每年的9月至1 2月份具体组织实施。
3、关于代码验证的流程
本细则第八条详细规定了办理代码验证需提交的材料。
本细则第九条规范了代码登记部门应当对申请验证材料进行审核和作出具体处理的要求,明确:对符合验证条件的,应即时在通过验证的代码证书上加贴验证标志,在代码证IC卡中写入验证日期,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项进行更新;对不符合验证条件的,书面告知后分别按照不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了验证免费,补证、补卡或换证、换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细则第十一条提出了对通过或未通过验证的机构实施不同的信息处理方法。
(二)关于代码应用
4、关于代码推广的要求
本细则第十二条提出了我局应主动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提供给社会应用,便于推广。
5、关于信息服务
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市代码中心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6、关于代码的深化应用
本细则第十四条提出了本市各级质监部门在实施各类监督管理活动中,应率先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要求。
另外,本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本市各级质监部门应依法行政,加强代码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