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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1年50号公告:增值税逾期未抵扣规定放宽
2011-11-02    阅读次数:276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废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还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进项税抵扣问题,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作了明确规定。
    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这里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但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仅限于客观原因造成,对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50号公告之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了180天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存在客观原因,超过180天的期限,一般就不可抵扣了。可以说,50号公告使得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凭证抵扣“有救了”。
    纳税人按照50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了“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这种情形外,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符合50号公告要求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除了发生真实交易外,最重要的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而非主观原因造成逾期,时间只限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并非所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都适用该公告。同时,对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申请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扣税凭证一旦认证或比对通过,就要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限期办理有关认证事宜,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如果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进项,依然会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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