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天津青年通过注册公司的形式申领POS机,后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代还款,金额达上亿元。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对五人判处刑罚。
2009年5月至8月间,本市无业女青年武某、吕某与无业男青年苏某、孟某、某银行营业经理郝某经预谋后,由苏某、武某、孟某、郝某出资,由苏某、武某陆续以吕某等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注册成立了六家公司,并以此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的工商银行申领六台POS机,先后在本市和平区诚基中心、河西区中豪世纪花园内,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代还款共计现金人民币2100余万元。同年9月至12月间,苏某、武某、郝某、吕某四人又在中豪世纪花园房间内,以同样手段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代还款共计人民币9300余万元。2010年1月至3月间及7月至8月间,苏某、武某以同样手段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共计2100余万元、代还款共计3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郝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