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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可享税收优惠
2011-11-04    阅读次数:294     
    近日,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电咨询。该合作社年初购入300只猪仔进行饲养,经6个月-7个月育肥后再出售。这部分收入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该合作社购进的猪仔饲养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难以确定的,纳税人要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方能核准。
    还要注意,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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