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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股东借款涉嫌抽逃出资行为
2011-11-23    阅读次数:418     

  准确把握股东借款的性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明确指出,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东因业务需要等向公司借款,只要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履行了合法的借款审批程序,公司与股东之间即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实中,的确存在利用股东借款的表面形式抽逃出资的情况,常见的手法主要是利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目抽走资本。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严厉禁止的一种抽逃出资行为。

  查办利用股东借款抽逃出资案件有4个要点

  1.仔细调查公司的银行账户。

  通过调查公司银行账户,能迅速有效地查清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来往以及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从办案实践看,公司在成立后的半年期是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高发期。因此,工商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时,要重点关注公司成立之初的资金运作情况。

  2.强化对股东关联账户的调查。工商机关查办相关案件,应要求股东提供其与公司关联账户的资金运作情况。

  这里的关联账户主要是指股东通过该账户与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账户。办案人员要着重了解借款的去向,查明借款的用途。

  3.灵活掌握制作询问笔录的技巧。

  办案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要尽可能使用中性语言,避免出现倾向性语言,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诱供,以免引起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要着重通过外围调查取得关键证据。

  4.注重沟通。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尤其是在股东资金运作情况基本调查清楚时,要及时与同级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公司登记机构、法制机构进行沟通、征询和论证,着重考虑借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准确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对于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要进一步调查了解,依法定性;对于那些没有构成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销案。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工商局长江分局 谭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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