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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与计算
2011-11-29    阅读次数:260     
    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理解有误,从而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
    该企业系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工业企业,2007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业务范围为:
    收购菜籽与棉籽,加工销售植物油和免税的菜粕棉粕,同时购进成品植物油直接销售。2009年企业实现全部销售收入4297万元,其中,免税销售收入192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600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进项税金为280万元,累计进项税金为510万元。由于无法划分用于免税的菜籽与棉籽进项税额,企业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进项税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的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10-280)×192÷4297=10.35(万元),从而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34万元。
    税务人员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在运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时,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外购成品植物油品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600万元也纳入“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行计算,这实际上是对该计算公式的曲解。“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鉴于此,税务人员对企业进项税金转出额重新进行计算调整,调整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10-280)×192÷(4297-2600)=25.99(万元),并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15.64万元,还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上述案例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计算公式分母部分进行了诠释,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还会碰到各种各样有关该计算公式的处理问题,如何利用上述计算公式,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笔者认为,还应该掌握以下3个关键点。
    第一,准确筛选纳入计算范围的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没有明确用途,即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混用的进项税部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要求,应该将当月移送使用的可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剔除,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实际耗用原材料进项税)―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第二,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不少企业将取得的免税收入或者非应税收入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比如某企业生产销售菜籽,当月销售菜籽收入为100万元,在计算时按照100÷1.13作为免税项目销售额,这种计算方式显然违背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第三,注意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而无法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可以比照该公式进行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是按照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中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用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参与进项税划分。
    三是出版物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对于出版物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而不应按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的收入比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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