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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2011/12/10    阅读次数:1427     

文号: 沪地税所〔2011〕20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2-02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促进再就业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名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原件和复印件;

  5、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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