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上海的一家运输企业,可以自开票。由于增值税扩容,明年我们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听说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要达到500万 ,小规模的征收率又无法抵扣进项。扩容增加我的税负了吗?
答:贵公司是上海的交通运输企业,属于增值税扩容的范围。根据财税[2011]111号,从2012年1月1日起贵公司就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属于哪种纳税人,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虽然贵公司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但由于贵公司能够自开票,属于能够自开票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财税[2011]111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